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能取得发票,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供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进行纳税调整: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能够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