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保理融资后,对融资资金用途作必要把控,如关注此类融资资金是否专项用于该等应收账款债权对应的对待给付之履行:
2、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对此类战略采购合同项下未来发生的采购订单、送货单、收货单等做进一步收集,以确保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发生
3、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对单笔订单所对应的应收账款支付行为及时间做必要关注,在一般的采购行为中亦不会出现以年作为应收账款支付账期的情况,如以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晚应收账款结算时间作为底层债权到期日,则并不符合单笔应收账款的事实账期,存在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风险。
(二)底层未来应收账款在设立时,是否具备该等债权履约的可期待性,包括债务人履行能力、债权人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1、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关注供应商履约能力,如供应商历史供货记录,尤其是与债务人间的历史交易记录、库存现货总量、库存生产原料总量,必要时应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做谨慎分析,对于总资产明显低于债权总额的,应当认定为供应商对应收账款对应的对待给付不具备履约的可期待性!
2、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同时关注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及方式,如债务人总资产、流动资产总额等资金能力数据,在无书面材料明确单笔应收账款支付时间的情况下,应基于债务人的历史采购与支付记录,对债务人单笔支付账期做合理评估:
对于总资产明显低于债权总额、或根据历史交易记录无法判定债务人单笔支付时间、其至债务人已经出现大量需承担不利后果的诉讼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则不能认定债务人对底层应收账款的支付具备可期待性。
"确定(三)放款后,商业保理企业仍应关注保理融资还款来源是否为上述具备“合理可期待性”性”的应收账款回款。
如应收账款账期为供应商单方面承诺、或由商业保理企业凭空推断而出的,并不能当然得出保理还款对应应收账款回款的结论,即账期不匹配
在商业交易中,不乏处于强势地位的债务人并不直接明示应收账款到期日,此等情况下,不少商业保理企业则直接选择自行确定保理融资期限,到期后直接向债权人主张还款请求权,此种模式存在被认定为因事实账期无法对应保理融资期限,致其性质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风险。
实际上,商业保理企业可选择降低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单笔融资额度,即以供应商在一定期间内的历史供货量为依据,合理评估供应商在外置底层应收账款对应的给付义务时,在一定期间内会发生的应收账款数额,并以该金额作为保理融资金额的参考标准,在对应金额的底层应收账款已履约完毕时,可选择以新产生的债权置换保理融资对应的原债权,以实现保理融资期限的存续。即,以“未来应收账款”+“池保理”的方式,把控单笔融资额度,延长保理融资期限,降低事后风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