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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注册联合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服务
2023-10-20 05:18  浏览:5
金融注册联合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服务

通常情况下,联合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一方当事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构成。

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比较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联合出租人租赁模式,另一种是联合承租人租赁模式。

"联合出租人模式”是指: 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凭融资,作为共同出租人共同与一个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各家租赁公司按照各自所提供的租赁融资额的比例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享有该融资租赁项目的收益。

“联合承租人模式”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共同就一个融资租赁项目向出租人进行承租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目前暂无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这种两个承租人共同进行承租的融资租赁模式进行界定,这种模式也被称作“共同租赁”。该模式下,两个承租人共同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食合同,其中一个承租人或两个承租人共同承担租金支付义务,租赁物实际仅由两个承租人中的一个使用或由两个承租人共同使用,两个共同承租人之间通常具有关联关系。

上述两种融资租赁模式在法律实务中的认定也存在极大差别,我们将继续分析.

联合租赁的学见争议

1.“联合出租人模式”能否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两个出租人的联合租赁模式常见于一些资金融通规模比较大的融资租赁项目中,从现有的法律体系及法院判例来看,两个出租人共同出租并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国家相关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中,也体现出肯定两个出租人共同出租的联合租赁业务模式的官方态度。例如在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八条中明确提到:“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此外,在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委员会2009年制定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委员会聘合租赁合作公约》第三条中也指出: “本公约所称“联合租赁”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基于相同租赁条件,依据同一租赁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投资比例,共同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业务。"

综上,两个出租人共同出租的联合租赁业务模式由于符合融资租赁的性质,各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可以被认定成立的。

2.“联合承租人模式”能否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对于两个承租人共同承租的联合租赁模式中,由于实践中这种业务模式下往往仅有一方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该模式下,有金融租赁公司参与时,法院一般不会简单将合同认定为无效,而是按照合同实质上构成的法律关系(如借贷关系) 认定合同的性质,或是认定为无名合同,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兰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当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时,如果存在有保证合同,在主合同有效,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均了解,保证合同又没有《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情形前提下,尽管不成立融资租赁关系,但保证人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3.出租人如何在“联合出租人模式”中保障自身权益?

具有两个出租人的联合租赁模式是融资性租赁公司之间,在承办融资租赁规模较大的项目时一种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方式。但考虑到涉及两个出租人主体,仍需要防范两个问题:一是需要防范出租人之间的租金纠纷,二是要明确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对租金的追偿权。

实践中,联合租赁往往会约定由某一个出租人作为“主出租人”,承租人向该“主出租人”交付租金即视为其已完成支付租金的义务,再由该出租人按照比例或内部约定向其他出租人进行租金的划分,因此当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联合租赁业务时,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租金的交付广式,以及承租人交付租金后,租金以及风险的分摊比例和具体分摊的时间等细节问题。避免两个出租人内部因权利义务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另一方面,在《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主出租人”可代其他出租人行使作为出租人的权利时,旦出现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之间无需再形成合意,即可以对租金进行追偿。所以,我们建议在联合租赁模式下,主出租人要把握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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