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劳务派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天津劳务派遣方案,存在很多漏洞,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义务,便利用劳务派遣的漏洞。
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
将这些岗位的劳动者,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
这种“自卖自买”的方式,其结果就是,天津劳务派遣,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但是收入却大幅降低,劳动强度却有所增加,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的岗位扩大化,或者在很多情况下使得用人单位逃避了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对于这种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玉认为,根本没有履行的、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应当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
即使白纸黑字的合同,也并不一定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书。
认定劳动者与真正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鉴于此,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从而禁止这种“自卖自买”,劳动者权益,规避自身义务的行为。
但是由用人单位的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属于本项禁止之范畴?我认为应当属于。
从立法本意考虑,本项之规定,在于禁止用人单位通过“自卖自买”这种方式,转化劳动者身份,盘剥劳动者利益,逃避自身法律责任的恶劣行为。
因此,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符合此立法本意,所以在此应对“用人单位不得设立”作扩大解释。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劳动合同,一般不少于2年,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内容。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工作,天津劳务派遣流程,劳务派遣公司需按月支付不少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生活。
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对用工单位,天津劳务派遣代理,用工单位只能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无权开除员工,有任何纠纷可以找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会按用工协议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
1.有的员工在派遣结束了以后,回到了单位原来的岗位上,继续自己的工作。
2.有的人在派遣到国外以后,几年里考察到国外需要什么产品,自己干脆就在国外干起了自己的生意。
比如说公司派遣的劳务员工到非洲国家。
几年后这名员工通过关系干脆自己在国外办了一家自己的公司,把国内的药品卖到非洲国家,自己销售干起了自己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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