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对卖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7.1.3.1卖方有配合需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7.1.3.2卖方应给需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7.1.4.3卖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需方监造代表。
7.1.3.4需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资料,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卖方便。
7.1.3.5卖方应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需方监造代表。
7.2 工厂检验
7.2.1 卖方须严格进行工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7.2.2卖方应至少在开始试验前提交所有系统和设备的检验日期、地点及试验或启动步骤流程图和计划,供需方检查及推荐。
并指定专家参加某些检验和全部试验过程。
这些步骤应包含制造商的质量控制计划、特性检查项目和验收标准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