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期间,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支付。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见到的损伤和缺陷将根据由各方同意的维修步骤进行维修并重新检查。
7.4 性能验收试验
7.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7.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需方现场。
7.4.3 性能试验的时间:机组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需方和卖方协商确定;单台设备的试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4.4 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主持,卖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需方提供,与卖方讨论后确定。
如试验在现场进行,卖方要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由卖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