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为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促进“两仓”有序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和133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了2023年第75号公告并随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相关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下面就请随小关一起看看申请设立及设置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要求吧。
Q1甲问:听说海关对“两仓”设立的布局是有要求的?答:是的。
对于企业申请设立两仓的,应满足海关对两仓的布局要求:(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从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二)按需设立,统筹兼顾:统筹兼顾两仓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确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国际物流链延伸和迭代发展,带动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三)有序推进,动态管理:海关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区域不支持设新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
Q2甲问:符合布局要求后海关对“两仓”的空间大小有要求吗?答:请看下表。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tips:同一经营企业还可以在同一地址的不同库区经营多个不同类型的仓库,但在不同仓库间需作物理隔断,并设置明显标识。
Q3乙问:太好了,一个地址还可以经营不同类型的仓库,老板知道肯定很高兴。
对了老师,隔离设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答:根据仓库建筑类型的不同,分别有以下三种要求:(一)普通仓库:1.具有独立的隔离区域,隔离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5米;2.仓库内有专门储存、堆放两仓货物的场地,并设置明显的区位划分标志。
(二)露天堆场:1.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得低于2.5米。
隔离围墙须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混凝土围墙板等隔离设施;2.堆场内有专门储存、堆放两仓货物的场地,并设置明显的区位划分标志。
(三)储罐(筒仓):1.独立的密闭罐体或筒仓;2.罐体或筒仓具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并具备施封锁条件,进出罐体或筒仓均已加装流量计或其他计量设施。
Q4甲问:老师,我看过两份总署令上面都有提到企业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监管设施,具体是指哪些呢?答:来和海关老师一起给监管设施标准划上重点吧。
①仓库进出通道、货物装卸和仓储区以及隔离围墙周边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②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③能让海关可实时查看仓库及货物情况。
Q5乙问:海关老师,我们仓库的硬件条件都满足了!是不是现在就可以申请验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了呀?答:等等,请不要着急,下面随着小关一起对照一下软件要求吧。
仓库日常运行得好不好内部管理少不了,规范的管理制度、专门的账册、单证,确保能把仓库的每一项货物账记得清清爽爽;仓库货物流转的顺不顺信息化系统是关键,记录、查询、预警合格的仓库管理系统要样样精通。
关键字段:进出库标志、供货(提货)企业名称、货物自然序号、商品料号、电子账册项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原产国、计量单位、数量、价值、报关单号、核注清单号、对应进出库单号、仓位号、进出库日期,出仓模块在此基础上还应包括贸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等字段。
必备功能:①可实现以电子账册项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日期时间段、报关单号、核注清单号等字段进行库存货物的自动累加和扣减等统计功能。
②可实现以电子账册项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日期时间段、报关单号、仓位号等字段进行组合查询。
③可按货物进出库时间段查询相关进出库报关单号、核注清单号,并以列表形式输出。
④可实现对许可期即将届满的仓库和仓储期限即将届满的货物,在到期前45天内每日自动进行预警提示功能。
别忘了还要向主管海关提供专用查询账号或与海关联网,让海关可实时查看仓库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哦。
好了,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了,我们就可以正式申请验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啦。
Q6丙问:海关老师慢点走,我们家的保税仓库去年就设立了,这次新的规范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吗?答: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两仓,如存在与《设置规范》不符情形的,应及时整改,并在2025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期间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到期,经企业申请,符合除《设置规范》外其他延期规定的,先予以延期),逾期未完成的,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期。
对已按《关于明确油气液体化工品监管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5号)要求安装并正常运行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系统的仓库,视为已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管理系统。
除了上面介绍的两仓设置规范,本次公告还进一步明确了两仓货物进出的两个重要时间节点。
1.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两仓外,仓库经营企业应在两仓货物完成实际进出库24小时内,通过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向海关报送到货确认核放单。
超过24小时报送的,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有关情况。
海关认为有必要加强管理的,可要求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仓库经营企业按上述要求进行到货确认。
2.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办结转进口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来源: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