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成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是

*不应成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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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慧博传承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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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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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r2022

  Q:



  赵老师,下午好。跟您请教个问题,我们现在操作了一单家族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叔侄或舅甥关系,现在合规律师说根据37号文和《民法典》对家族成员的相关规定,侄子或者外甥不能作为受益人?



  我该从哪方面去说服公司合规律师呢?



  A:



  一.



  银保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本质上属于民事信托,民事信托可以是营业信托(信托机构受托的民事信托),也可以是非营业信托(非信托机构受托的民事信托)。我之前探讨过,银保监作为金融监管部门,无权对整个家族信托(包括非营业信托)下定义,但的确可以对作为营业信托(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家族信托做出规范。“37号文”的这个定义虽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1000万作为门槛;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等),但是,实务中信托公司还是要尽量遵照这个规范。



  二.



  即使严格按照这个规范,你所提的问题也并非没有解决的方案。



  “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即便从文义解释看,该规定也不能反面解释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家庭成员。该条要求,一个家族信托中应当有非设立人(委托人)以外的家庭成员成为受益人,但不能将该条解释为要求所有的受益人都是家庭成员。



  在让甥侄成为受益人的同时,只要在该家族信托中植入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受益人即可。如果没有别的家庭成员的极端情况下,委托人自己成为这个受益人就使该家族信托满足“37号文”的要求。



  真正的理由只需要一个就够。



  三.



  从实务的角度解答这一问题是比较简单的,对相关规范进行解释即可。但作为研究者,我更感兴趣的是法律规则本身的正当性。



  如果采用“家庭成员”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就不得不采用《民法典》上对家庭成员的定义。因此需要对民法典上四个相关概念——亲属、近亲属、法定继承人、家庭成员,做一下梳理。



  (一)第一个概念:亲属。民法典第1045条第一款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



  (二)第二个概念:近亲属。民法典第1045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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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8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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